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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为大家介绍伊历12月前十天的斋戒,及宰牲的来源与相关律例。

    十二月前十日的斋、

    宰牲的律例、种类及可共享的宰牲者

    صيام العشر من ذي الحجة وأحكام الهدي

    < اللغة الصينية >

    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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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مراجعة: فريق اللغة الصينية بدار الإسلام

    校对: 伊斯兰之家中文小组

    【古尔邦】(上)

    十二月前十日的斋、

    宰牲的律例、种类及可共享的宰牲者

    一、非朝觐者阿拉法日的斋及其回赐

    非朝觐者驻阿拉法日的斋

    非朝觐者封阿拉法日子的斋为可佳,艾布·盖塔岱(愿主喜之)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阿拉法之日的封斋,我希望安拉[以此]消除封斋者的前一年和未来一年的错误。”

    朝觐者封阿拉法日子的斋不为可佳,迈慕娜(愿主喜之)传述:人们在她面争论阿拉法日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斋戒,[有的说:他封着斋;有的说:他没有封斋。]她遂遣人给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送去一碗奶子,他当时在阿拉法骑乘在驼背上,便喝了奶子。人们都在看着。

    有人就驻阿拉法特山的人是否封斋问伊本·欧麦尔,他说:我和先知(愿安拉福安之)一起朝觐,他没有斋戒——指阿拉法那天,与艾布·伯克尔一块也没有斋戒,与欧麦尔一块同样,与奥斯曼一块朝觐在那天还是没有封斋。我那天不封斋,也不要求或制止人封斋。

    对朝觐者最优越的是住阿拉法日不封斋,以便仿效先知(愿主福安之)及其哈里发们,并且在此地能够有力地祈祷和记主。这是大众学者的主张。



    ——摘自《穆斯林节日详解》(阿丹 麦斯欧德 编译)第三部分 与开斋节相关的事项 第三节 副功斋(脚注略)

    二、宰牲的确定及其律例

    宰牲的确定凭着以下两个事项之一:

    一、口头指定它是宰牲,比如他说:这是所宰之牲。

    二、以宰牲的举意而宰。故何时以宰牲的举意而宰了,那么宰牲的律例则落实了,即便宰牲之前没有口头说出也罢。这是伊玛目艾哈迈德的著名主张,也是沙斐仪的主张,就是说宰牲以这两项任何一个而确定。伊斯兰长者伊本·泰米叶增加了第三项,就是:以宰牲的举意买之,如果他是宰牲的举意而买,则已确定了。这是马立克和艾布·哈尼法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是侧重的。

    一旦确定为宰牲,就涉及到一些律例:

    1、不允许卖和赠送等,除非用比原先更好的代替之,或者卖掉它是为了买比它更好的而宰牲。

    2、不允许随意安排它,故不可用它犁田耙地等,不可没有需要的情况下骑乘它,不可伤害它,不可挤其奶,不可剪其毛等除非对其较有利,若已剪了,当施舍或受益,施舍更优越。

    3、有阻碍宰牲的缺陷的被确定为宰牲时,分为两种情况:

    (1)那种缺陷不是有意为之,也不是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那么宰了可以。比如:买了一只羊而确定为宰牲羊,后来绊倒而摔断腿,不是主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做为宰牲宰它,则有效。

    (2)那种缺陷是有意为之,或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必须用另外与之类似的代替。比如:买了一只肥羊确定为宰牲羊,然后用短绳把它拴起来,从而造成羊摔折了腿,那么他必须用另外一只肥羊宰牲而代替它。

    4、若遗失或被偷了,分为两种情况:

    (1)那不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他不负担保的责任,除非是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因为这成为他的信托物了。责任人只要没有疏忽大意则不负担保的责任,但是何时找到或从偷盗者手中要回,必须宰掉,即便宰牲的时间过了也罢。若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那么他必须另用类似的代替而宰牲,如果宰后又找到了或从偷盗者手中要回了,他不必再宰了,但是所宰的代替之牲若是有欠缺,他必须施舍以弥补欠缺部分,因为那牵扯到穷人的权利。安拉至知。

    (2)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他必须另用类似的代替而宰牲,无论那是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还是非必须的献牲,也不管所替之牲是与其类似或更好。

    比如:他买了一只羊,指明为宰牲羊,然后放在一个没有防御措施的地方,结果被偷或跑出遗失了,那么,他必须用另一只类似的羊作为宰牲代替,他愿意的话,用更好的代替之。

    5、若是损伤了,分为三种情况:

    (1)不是人为造成的,如:患病、天灾、或牺牲物自身造成的,则不需要代替物,除非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因为这成为他的信托物了。责任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不负担保的责任,若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那么他必须用另一只类似的羊作为宰牲代替,他愿意的话,用更好的代替之。

    (2)是主人造成的,他必须用类似的代替而宰,就是说无论那是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与否,也不管所替之牲是与其类似或更好。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在礼节日拜前宰了牲,他必须再用另外一只牲重宰。”同样,若宰牲物的缺陷是主人所为,他必须用类似的宰牲物代替之。

    (3)是别人而不是主人造成的,若是他不能够保护它,如拦路抢劫,其律例就是第一种情况的律例。若是他能够保护它,如一个特定的人宰而吃之,吃者必须担保用类似的还给主人以便宰牲,有人说必须用其价格担保。前者更正确,因为动物必须要用类似的动物担保是更正确的,证据是布哈里辑录的艾布·胡莱赖(愿主喜之)的圣训,一人来于先知(愿主福安之)向他要驼债,一种传述说他对使者态度粗暴,圣门弟子们正想斥责他,这时使者说:“你们放开他,有理的人有说话的权利,你们去买一峰骆驼还给他。”众人说:我们只能找到比他原先的骆驼更好的骆驼。使者说:“你们买一峰来还给他。你们中最好的人便是还债慷慨的人。”穆斯林有类似的传述。假如动物必须用其价代替的话,先知(愿主福安之)不会放弃不说,而责成他们去买了。

    6、若在宰牲的时间之前宰了,即使举意是宰牲也罢,其律例与上述损伤的律例一样,要重新宰。若宰者是其主人或代理人在宰牲时间内宰了,那么已经落实了宰牲。若宰者不是其主人也不是其代理人在宰牲时间内宰了,那么分为三种情况。

    (1)举意替其主人而宰的,若其主人愿意则行,若不乐意则有分歧,三家的著名主张是可以,马立克主张不可以。

    (2)举意替自己而不是其主人所宰的,若知道那是别人的宰牲物的话,则对宰者和其主人都不行,有人主张说对其主人有效;若不知道那是别人的宰牲物的话,则对其主人有效。

    (3)笼统的宰,既未替自己也未替其主人举意而宰的,那么对其主人有效,因为之前他已指定为宰牲物了。有人主张说无效。

    两点体会:

    一、若在宰后损伤了,或被偷了,或有人拿走了它而又找不到此人,其主人也没有疏忽大意,那么他不承担责任;若是疏忽大意造成的,他只承担必须施舍的部分。

    二、若是在指明宰牲物之后生产了,胎羔的律例一律与其母相同,无论那是在指明为宰牲物之后还是之前怀孕的。至于在指明宰牲物之前生产的,其律例则是独立的,不随其母的律例。

    ——摘自《穆斯林节日详解》(阿丹 麦斯欧德 编译)第二部分 与古尔邦节相关的事项 第六节 (脚注略)



    三、宰牲的种类及可共享的宰牲者

    宰牲的种类仅仅是家畜中的驼、牛、羊,证据是安拉的话:“我为每个民族制定一种供献的仪式,以便他们记念真主之名而屠宰他所赐他们的牲畜。”(22:34)伊本·凯西尔断然说就是驼、牛、羊,无论绵羊或山羊。并说:哈桑、盖塔岱及不止一人持此主张。伊本·杰利尔说:在阿拉伯人那儿也是如此,等等。又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宰‘穆杏奈’的,除非对你们有困难时,可宰半岁的绵羊。”

    又因为宰牲是一种功修,犹如献牲一样,因此只能按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带来的去做,而没有人从他(愿主福安之)那儿传来他用驼牛羊之外的献牲或宰牲。最高贵的宰牲是:先是骆驼,其次是牛,其次是绵羊,其次是山羊,其次是七人宰一驼或一牛。

    每一种牺牲中最高贵的是最肥的,肉最多的,形态最完美的,看起来最好的。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辑录了艾奈斯·本·马立克(愿主喜之)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宰了两只有角的花羝羊。

    艾布·赛义德·胡德里(愿主喜之)传述:安拉的使者(愿安拉福安之)曾牺牲了一只上好的、有角的公羊,其两腿周围、嘴及四蹄全是黑的。

    一只羊可满足一个人,七人合宰一峰驼或七人合宰一头牛可代替一人宰一只羊。证据是贾比尔(愿主喜之)传述的圣训,他说:我们在侯岱比亚和约之年同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一道宰了牲,一峰驼满足七人,一只牛满足七人。

    至于一人宰一只羊或七人合伙宰一峰驼或一头牛,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回赐共享,拥有牲者是一个人,其他的穆斯林与他分享其回赐。这是可以的,无论人有多少,因为安拉恩典是宽宏的。在《穆斯林圣训实录》中辑录了阿伊莎(愿主喜之)传述的有关他宰羝羊的故事,他对她说:“阿伊莎啊!把刀拿来。”然后他说:“你用石头磨它。”她遂照办,他就抓住羊,把它放倒,然后宰它,并念:“奉真主之名,主啊!求你接受穆罕默德、穆罕默德的家属及穆罕默德的乌玛的献牲吧。”然后宰了它。

    在《伊玛目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中辑录了阿伊莎和拉菲尔(愿主喜之)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宰了两只公羝羊,一只替他自己及其家属而宰,另一只替他的全体乌玛而宰。贾比尔和艾布·赛义德(愿主喜之)传述的圣训,他替自己及其没有宰牲的乌玛宰了一只公羝羊。

    辅士艾布·安优卜(愿主喜之)的传述,他说:先知(愿主福安之)时代一人替自己及其家人宰一只牺牲羊,他们吃并送人吃。

    若一人替自己及其家人或他意欲的穆斯林宰一只牲羊,那样做正确;若一人替自己及其家人或他意欲的穆斯林宰牲七分之一峰驼或牛,那样做正确。因为前面提到先知(愿主福安之)把驼或牛的七分之一作为对一只牺牲羊的代替,那么在宰牲上也是同样,没有区别。

    第二种:共同拥有牲者,就是两个人或更多人拥有一只牲羊而宰之,这种宰法不允许,宰牲也不正确,除非只是驼和牛达到七人。那是因为宰牲是功修和接近伟大的安拉,故不可以宰这种牲,不可以此作为功修,除非是按照教法规定的方式——时间上、数目上、形式上。

    但是,如果是两个人或更多人共同拥有一只羊或七峰驼或七头牛,他们替某一个人而宰牲,那么明显是可以的。如果两人买了一只羊,或者是通过继承或赠送等而共同拥有的,然后他们俩替自己的母亲或父亲而宰牲是可以的。因为这里的宰牲不是替多人宰的,一如他们俩把钱给予母亲或父亲,然后其母或父用这钱买来宰牲羊而宰之,这毫无疑问是可以的。同样,被遗嘱宰牲者不止一人,每个被遗嘱者宰一只,而二者的收益不够为其宰牲,那么明显的是可以把二者的遗嘱合在一起。比如:两弟兄受嘱托每人为其母亲宰一只牲,然后两人各自的收益不够宰完整的一只牲,那么就把两份遗嘱合并在一只牲上。这是对二人在其母亲健在时为其共宰一只牲的类比。这是我阐明的两个细节,知识是在超绝伟大的安拉跟前。



    ——摘自《穆斯林节日详解》(阿丹 麦斯欧德 编译)第二部分 与古尔邦节相关的事项 第三节 (脚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