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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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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سؤال عن حضانة الأطفا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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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1436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问:我知道,如果一对夫妇离婚,妻子拥有对未成年
子女的抚养权,但如果她再婚,则丈夫拥有对未
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的问题是:如果父亲没有
给他的孩子们生活费用,他仍然有权把孩子从他
们的母亲身边要过来吗?我是说一名男子,他说
他能够提供生活费用,他娶了另外一个女人,与
她有了一个孩子,但是他对第一任妻子的两个儿
子没有给生活费用。他还对第一任妻子说,如果
她要是改嫁了,他会把孩子从她的身边要回来,
这是正确的吗?
答: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学者们一致公决:只要儿童尚未成年,妻子最有资格获得儿童的抚养权,因为在这个生活阶段,儿童需要的慈爱、关怀和照顾,只有女人才能胜任和给予,但是如果妻子改嫁,则她会失去这个抚养权,因为她忙于照顾丈夫而顾不上照顾她的孩子,因为丈夫和孩子之间的利益会发生冲突。伊本•孟泽尔(愿主怜悯之)引述了学者们的公决:妻子如果改嫁,则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敬请参阅伊本•阿卜杜•宾勒的著作《喀非》( 1 / 296 )和《穆额尼》( 8 / 194 )。
其证据就是:阿卜杜拉•本•阿穆尔(愿主喜悦之)传述:一个女人来见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真主的使者啊,这是我曾经怀胎十月而生的儿子,我用自己的乳汁抚养他,他在我的怀抱中成长。现在他爸爸休了我,还要从我的身边夺走小娇儿。” 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在你未改嫁之前,你最有资格抚育孩子。”《艾哈迈德圣训实录》(6707段)和《艾布•达伍德圣训实录》(2276段 )辑录,艾利巴尼(愿主怜悯之)在《艾布•达伍德圣训实录》中认为这是正确的圣训,伊本•凯西尔在《指导法学家》( 2 / 250 )中认为这是正确的圣训。
第二:根据学者们的一致公决,父亲必须要承担孩子们的生活费,无论他与妻子仍然是夫妻,或者已经与妻子离婚了;无论妻子是贫穷的,或富裕的;父亲在世的情况下,母亲不必承担孩子们的生活费用。如果已经离婚的妻子抚养孩子,则孩子的父亲必须要承担孩子们的生活费;如果要给孩子哺乳,妻子可以向丈夫要求哺乳孩子的费用和孩子们的生活费用,包括住房、饮食、衣服和教育等他们所需要的一切,要合情合理的估计这些费用,并且要照顾丈夫的实际能力和情况。因为真主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真主将给宽裕。”(65:7)具体数额要因人制宜,因地制宜。
如果丈夫是富裕的,那么根据他的富裕程度去供给,或者是贫穷的,或者是中等情况的,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去供给;如果父母一致同意了一定数额的钱财,无论是多还是少,都是他俩自己的事情;至于在发生冲突和争执的情况下,由法官进行裁决。学者们一致公决,已经离婚的妻子可以向丈夫要求哺乳孩子的费用。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哺乳孩子是父亲一个人的责任,如果他与妻子已经离婚了,他不能强迫妻子哺乳他的孩子,据我们所知,学者们对此毫无异议。”《穆额尼》( 11 / 430 )。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孩子的母亲如果被要求以合理的报酬哺乳孩子,则她是最佳人选,无论父亲是否能够找到自愿哺乳孩子的奶妈。” 《穆额尼》( 11 / 431 )。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之)说:“至于哺乳孩子的报酬,则是她应该享有的,这是学者们的一致公决。正如真主说:“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65:6)《最大的法特瓦》( 3 / 347 )
第三:正如学者们对抚养权所下的定义:抚养权就是抚养未成年的、不能自主其事的孩子,并以合适的方式教育他,保护他免遭伤害。《求学者的花园》( 9/ 98 ),其目的在于抚养小孩子,照顾他的所有事情,所以在抚养权中最侧重就是被抚养的孩子的利益。因此,如果父亲没有对孩子履行这项义务(其中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父亲就要承担罪责,就会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在《四方花园》中说:“谁如果没有保护和改善被抚养的孩子,则他没有权利抚养孩子,因其已经失去了抚养孩子的意义。” 《四方花园》( 3 / 251 )。
伊本•古达麦•麦格迪西(愿主怜悯之)说:“抚养权只是为了孩子的幸福而规定的,所以在伤害孩子和他的宗教的方面没有抚养权。”《穆额尼》( 8 / 190 ) 。
伊本•甘伊姆(愿主怜悯之)说:“我们主张:如果父母的任何一方来到我们的跟前要求裁决抚养权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他是否时能够照顾和保护孩子。因此,马力克和莱斯主张:如果母亲的情况不可靠和不稳定、或者不是令人满意的,父亲可以把女儿从她的身边要回来。伊玛目艾哈迈德(愿主怜悯之)也在一个著名的传述中说:“关键是要看父亲能否保护和照顾孩子,如果父亲疏忽大意、或者无能为力、或者令人不满意、或者放浪形骸、沉迷于声色犬马,而母亲的情况与之相反,则毫无怀疑的是她更有资格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我们的谢赫说:“如果父母的任何一方放弃教育孩子,没有让孩子了解真主所责成的宗教常识,则他已经违抗了真主的命令,也就对孩子没有任何权利;而且凡是没有履行家长义务的人,都没有家长的权利;要么向法庭上诉,让他履行责无旁贷的义务;要么让能够履行义务的人抚养孩子,目的就是按照自己的能力服从真主和他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如果父亲又娶了另外的女人,她没有照顾女儿的利益,也不愿意承担这个义务,而这个女儿的亲生母亲能够照顾女儿的利益,则这个女儿的抚养权绝对属于她的亲生母亲。”(归途粮秣) ( 5 / 424 )
谢赫阿卜杜•拉哈曼•赛尔迪(愿主怜悯之)说:“如果父母的任何一方疏忽对抚养孩子应尽的义务,疏忽改善孩子的一切事情,则他已经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了,必须由对方抚养。”《赛尔迪法特瓦》(535页)
综上所述,如果父亲没有承担他的孩子的生活费用,他已经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了,哪怕他不承担生活费用的目的在于伤害母亲也罢,这表明父亲在保护孩子的利益中不是可以值得信任的,母亲有权在法庭上要求他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