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她给其孩子哺乳的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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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她给其孩子哺乳的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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هل للأم أن تطلب من الأب أجرة إرضاعها لأولادها من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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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1436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母亲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她给其孩子哺乳的报酬吗?
问:如果妻子给其丈夫的孩子哺乳,她有权要求其丈夫支付
一定的物质报酬吗?
答: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有些学者主张:如果妻子要求其丈夫支付她为其孩子哺乳的报酬时,他必须支付。他们所引证的是清高的主所说的:【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休妻章》第(6)节(即离婚章)。这也是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主张。
请参阅《穆阿尼》(11/431)
但正确的是:如果妻子仍在丈夫的保护之下(即他俩仍是夫妻),就不允许她向丈夫索求为其孩子哺乳的报酬。因为那是她的义务,她只享有其丈夫对她的赡养。其证据是清高的主说:【做母亲的应当给她们的孩子哺乳两年(即哺乳至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衣食。】《黄牛章》第(233)节
如果她被休了,不再受其丈夫的保护,那她就可以向其前夫索取她为其孩子哺乳的报酬。那是因为清高的主说:【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休妻章》第(6)节。这段经文是针对被休的女人所享受的权利,而上一节经文讲的是妻子的权益。
这是伊玛目艾卜·哈尼发(求主怜悯之)的主张,也是伊斯兰学者伊本·太一敏耶(求主怜悯之)的选择,现代学者伊本·欧塞敏所侧重的断法。
伊斯兰学者伊本·泰怡米耶(求主怜悯之)说:“给孩子哺乳是母亲的义务,条件是她仍是其丈夫的妻子。这是艾卜·艾比·莱伊俩等先贤们的主张。她没有资格索取超出其应享有的赡养(吃穿住行)的标准。这是咖敓的选择,也是哈乃扉耶法学派的主张。因为清高的主说:【做母亲的应当给她们的孩子哺乳两年(即哺乳至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衣食。】《黄牛章》第(233)节。他只给她们(妻子们)制定了她们应享受的吃穿住行的相应的权利。在他们仍是夫妻的情况下,是其丈夫应尽的义务。或但愿他更新只有乳母才有的特殊增加。正如真主针对孕妇所说的:【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休妻章》第(6)节。把孩子的费用加在其母亲的费用中,因为他吸取的是其母亲的营养,乳母也是如此。这里的她所享受的消费是因为两件事,也正是这两件事成为她丈夫的义务。就算其中一条不存在,仍以另一条继续生效。如:在她不听丈夫的话,违背他的情况下给孩子哺乳,那么她就享有因哺乳而有的赡养,而不是因为夫妻关系;如果她是纳乙卜(被休之后的守制期结束时,还没有被丈夫挽回的女人)给其丈夫的孩子哺乳,那她索取报酬则是毋庸置疑的。这正如清高的主说:【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就应当报酬她们。】《休妻章》第(6)节。
《选择》第(412-413)页
学者伊本·欧塞敏(求主怜悯之)说:“作者的话很明白:无论她是不是与他保持夫妻关系的妻子(即孩子的母亲)或是纳乙卜,只要她要求他支付她为孩子哺乳的报酬,他就必须给。就算她仍在他的保护之下,他也应该给。我们从作者的话‘父亲必须给孩子找乳母’中得知他并没有限制这位母亲是不是纳乙卜。其证据是:【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就应当报酬她们。】《休妻章》第(6)节。这就是作者的主张——著名的伊玛目艾哈迈德法学派——索取报酬是她的权利。
伊斯兰学者伊本·太一敏耶(求主怜悯之)的选择是:如果女子在丈夫的保护下(即仍是夫妻),那么,她只享有妻子应有的权利。无权索取哺乳的报酬。学者的这个主张是最正确的。因为,清高的主说:【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就应当报酬她们。】《休妻章》第(6)节。这里指的是被丈夫休弃的女人,而被休的女人不和其前夫共同生活。至于和丈夫一起生活的女人,清高的主则说:【做母亲的应当给她们的孩子哺乳两年(即哺乳至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衣食。】《黄牛章》第(233)节。
如果你说:当她是妻子时,丈夫就应该为其保障衣食住行等必要的消费,无论她哺乳孩子与否。我们的回答就是:我们不反对妻子应享有的赡养有两个理由的说法。当其中一个理由不存在时,另一个仍然生效。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是违背丈夫的女人时,那她就不得享有作为妻子才有的消费(赡养)。但是她仍因为给孩子哺乳而享有赡养。如果你了解过从使者(求主赐福之,并使他平安)时代到如今人们的现状,你就找不到一个女人会因为哺乳孩子而向其丈夫索取酬金。这是正确的主张。”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