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自身的教法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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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爆自身的教法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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حكم تفجير الإنسان نفس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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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利雅得莱布宣传指导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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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1435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引爆自身的教法律例
问:为了杀死一批异教的敌人而引爆自身的行为被称
为“自杀式行动”,其教法律例是什么?
答: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引爆自身是教法禁止的自杀行为,因为真主说:“你们不要自杀。”(4:29),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如果使用铁器自杀,那么他在火狱中手持铁器扎自己的肚子,直到永永远远。”《布哈里圣训实录》(5442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09段)辑录。
不能把这种行为与圣训中提到的被掷入火坑的少年进行类比,因为他没有自杀,他死于异教徒国王的毒手,也不能以白拉伊(愿主喜悦之)奋不顾身的冲入敌人城堡的故事进行类比,因为在这些实例中尚有生还的可能性,与引爆自身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引爆自身有可能是毫无意义的牺牲生命,或者意义不大,或者会伤及无辜的人,或者会引起敌人加倍的报复。
这是一些著名的当代学者对引爆自身做出的教法判决,
有人向谢赫•阿卜杜·阿齐兹•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询问:“一个为了杀死一群犹太人而引爆自身炸弹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谢赫回答:“我已经不止一次的警告,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行为,因为这是杀害生命,真主说:“你们不要自杀。”(4:29),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如果使用某物自杀,他在复生日受到那件东西的惩罚。”《布哈里圣训实录》(5700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10段)辑录。如果是合法的圣战,就与穆斯林一起奋勇杀敌,如果牺牲了,则感谢真主,他就是烈士;至于在自己的身上绑着炸弹,与敌人同归于尽的做法,这是错误的,是教法不允许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ciR4pl-odk
有人向谢赫穆罕默德•本•萨利赫•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自杀式行动的教法律例。
他回答:“我们认为必死无疑的自杀式行动是教法禁止的,而且是大罪之一,因为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如果使用某物自杀,他在复生日受到那件东西的惩罚。”《布哈里圣训实录》(5700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10段)辑录,在这段圣训中没有说例外的情况,须知,为主道奋斗的目的在于保护伊斯兰和穆斯林,而这个自杀式袭击者毁灭了自己,使穆斯林失去了一个成员,然后这种行为涉及到伤害他人,因为敌人不会针对自杀式袭击者一个人,有可能以此为借口消灭他的民族和国家,由于个别穆斯林进行自杀式袭击,造成十个、二十个或者三十个敌人的死亡,导致所有的穆斯林陷入困境,巴勒斯坦人与犹太人的现状就是如此。
有人主张这种行为是允许的,这种说法是无根无据的,它只是基于对现实的错误认识,因为残酷的结果数十倍于获得的成绩,不能把马力克·本·白拉伊(愿主喜悦之)在耶玛麦战役中的故事作为自杀式袭击的证据,因为白拉伊当时要求他的同伴把他从墙上扔进城堡,以便他为穆斯林的大军打开城门,白拉伊的行为不是必死无疑的,所以他存活下来了,打开了城门,穆斯林的大军趁机冲入城堡。所以这个故事不能作为自杀式袭击的证据。”《欧赛米尼的法太瓦和论文全集》(25 / 358)
谢赫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被问及这个问题时,他在(伊斯兰历1418 年)的《宣教杂志》中说:“在我看来,他的这种行为就是自杀,他会在火狱中遭受惩罚,以同样的方式永远自杀,正如先知(愿主福安之)在正确的圣训中所说的那样。”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