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篇文章包含了以下内容: 遗产剩余的定义,因素,影响和条件,分发剩余遗产的形式。

    遗产剩余

    [ 中文 – Chinese – صيني ]

    穆罕默德·本·伊布拉欣·本·阿布杜拉·艾勒图外洁利

    翻译:艾布阿布杜拉·艾哈默德·穆士奎

    校正: 李霞

    2011 - 1432

    ﴿ الرد ﴾

    « باللغة الصينية »

    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

    ترجمة: أبو عبد الله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

    مراجعة: لي تشنغ شيآ

    2011 - 1432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F-剩余:把遗产中剩余的份额是归还应享有它的法定数额的继承人。

    F-剩余的因素:就是股份减少,数量增加,它与上一篇相反。

    F-剩余的影响:就是增加继承人的份额。

    F-享有剩余遗产的人:他们是所有的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但夫妇,父亲和祖父例外)。

    他们共有八个人:女儿,孙女,亲姐妹,同父异母的姐妹,母亲,祖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和同母异父的姐妹。

    F-剩余的条件:

    剩余需要三个条件:

    Œ-法定数额的继承人没有把遗产分完,因为遗产如果被分完了,就没有剩余的遗产了。

    -没有非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因为非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获得剩余的遗产,如果有他们,就不会有剩余遗产的存在了。

    Ž-有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存在。

    F-分发剩余遗产的形式:

    享有剩余遗产的人,要么是与他们一起的有夫妇之一,要么是没有。

    Œ-如果没有夫妇的一方与她们一起继承遗产,那么,他们有三种情况:

    第一:只有其中的一个人,如女儿或姐妹,那么,她享有法定数额的遗产和剩余的所有遗产。

    第二:她们都属于同等级别的人,如多个女儿,或者是多个姐妹,那么,应根据她们的人数而定。

    如亡人留下的有三个女儿,那么,应根据她们的人数把遗产分为三份。

    第三:她们中有级别不等的人,给予每一位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按照遗产分配的基础那样去分发,就像没有剩余的遗产一样。所有剩余的遗产达到六份时,然后聚集所有继承人的份额,并使其成为剩余遗产分配的基础。

    案例:

    某人去世时留下的有女儿和孙女,那么,应把他的遗产分为六份,女儿享有二分之一的遗产是三份,孙女享有六分之一的遗产是一份,还剩余两份;然后我们再把继承人的份额加在一起作为剩余遗产分配的基础,它就是四份,女儿享有三份,属于法定数额的和剩余的遗产;孙女享有一份,属于法定数额的和剩余遗产的。

    -如果有夫妇的一方与她们一起继承遗产,那么,夫妇的一方应享有所有遗产中的法定数额,剩下的根据继承人的数额而定,不论她们属于同等级别的,只有一个人,如女儿;或多人,如三个女儿;或者是她们中有级别不等的人,如母亲与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