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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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Full Description
遗产剩余
[ 中文 – Chinese – صيني ]
穆罕默德·本·伊布拉欣·本·阿布杜拉·艾勒图外洁利
翻译:艾布阿布杜拉·艾哈默德·穆士奎
校正: 李霞
2011 - 1432
﴿ الرد ﴾
« باللغة الصينية »
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
ترجمة: أبو عبد الله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
مراجعة: لي تشنغ شيآ
2011 - 1432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F-剩余:把遗产中剩余的份额是归还应享有它的法定数额的继承人。
F-剩余的因素:就是股份减少,数量增加,它与上一篇相反。
F-剩余的影响:就是增加继承人的份额。
F-享有剩余遗产的人:他们是所有的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但夫妇,父亲和祖父例外)。
他们共有八个人:女儿,孙女,亲姐妹,同父异母的姐妹,母亲,祖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和同母异父的姐妹。
F-剩余的条件:
剩余需要三个条件:
-法定数额的继承人没有把遗产分完,因为遗产如果被分完了,就没有剩余的遗产了。
-没有非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因为非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获得剩余的遗产,如果有他们,就不会有剩余遗产的存在了。
-有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存在。
F-分发剩余遗产的形式:
享有剩余遗产的人,要么是与他们一起的有夫妇之一,要么是没有。
-如果没有夫妇的一方与她们一起继承遗产,那么,他们有三种情况:
第一:只有其中的一个人,如女儿或姐妹,那么,她享有法定数额的遗产和剩余的所有遗产。
第二:她们都属于同等级别的人,如多个女儿,或者是多个姐妹,那么,应根据她们的人数而定。
如亡人留下的有三个女儿,那么,应根据她们的人数把遗产分为三份。
第三:她们中有级别不等的人,给予每一位法定数额的遗产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按照遗产分配的基础那样去分发,就像没有剩余的遗产一样。所有剩余的遗产达到六份时,然后聚集所有继承人的份额,并使其成为剩余遗产分配的基础。
案例:
某人去世时留下的有女儿和孙女,那么,应把他的遗产分为六份,女儿享有二分之一的遗产是三份,孙女享有六分之一的遗产是一份,还剩余两份;然后我们再把继承人的份额加在一起作为剩余遗产分配的基础,它就是四份,女儿享有三份,属于法定数额的和剩余的遗产;孙女享有一份,属于法定数额的和剩余遗产的。
-如果有夫妇的一方与她们一起继承遗产,那么,夫妇的一方应享有所有遗产中的法定数额,剩下的根据继承人的数额而定,不论她们属于同等级别的,只有一个人,如女儿;或多人,如三个女儿;或者是她们中有级别不等的人,如母亲与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