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法庭或者异教徒法官裁决的离婚会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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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庭或者异教徒法官裁决的离婚会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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هل يقع طلاق القاضي الكافر أو المحكمة في بلاد الغر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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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1436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西方的法庭或者异教徒法官裁决的离婚会生效吗?
问:我和我的丈夫在西方国家生活了六年,他是一个
吸毒者,那一段时间充满了困难和艰辛,实在无
法承受,我向他要求离婚,但他拒绝了,于是我
诉诸法院,我最终和他离婚了,这件事情已经过
了好几年。现在,我想知道这个离婚是不是有效
的?是不是有一种方法可以使我重新做他的妻
子?
答: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如果丈夫一直触犯大罪,比如酗酒和吸毒等,屡教不改,则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如果丈夫拒绝离婚,妻子可以向宗教法官提出离婚诉讼,责令丈夫离婚,或者在丈夫拒绝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宣判离婚;如果没有伊斯兰教的法官,妻子可以向当地的伊斯兰机构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伊斯兰中心等,说服丈夫离婚;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民事法庭上公证离婚证书。
第二:如果你向民事法庭提出了离婚,法院责令丈夫与你离婚,丈夫同意了离婚,说出了离婚的话,或者签署了书面的离婚书,则这种离婚是有效的。
如果丈夫没有说出离婚的话,也没有写离婚书,只是法院判决了离婚,那么异教徒法官判决的离婚是无效的。
教法学家们一致主张,在穆斯林之间进行裁决的法官必须要信仰伊斯兰教;因为司法是一种联盟,异教徒与穆斯林没有联盟关系。
伊本·法勒乎(愿主怜悯之)说:“噶最·伊亚祖(愿主怜悯之)说:司法的必定条件有十项:信仰伊斯兰教、理智、男性、自由人、成年、公正、知识、视觉和听觉正常、口齿伶俐。疯子和异教徒觉得不能成为穆斯林的法官。”《法官的条件》(1 / 26)。敬请参阅《教法百科全书》(33 / 295)
美国教法学家学会和伊斯兰联盟在2004年6月22日至25日(伊斯兰历1425年3月4—7日)在丹麦的哥本哈根举行的第二次会议的闭幕式声明中说:“在没有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或者地方,为了获得应享的权利或者伸张正义,可以诉诸于民事法庭,条件是借助于了解伊斯兰教法的人,确定在新生问题中必须要实践的教法律例,并且仅仅局限于该主题的要求和积极实施。”
在该声明中还说:“第七条:伊斯兰国家之外的法庭遵循的民事离婚的待婚期限:
该决议说明:如果一个人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与妻子离婚,则不必在民事法庭进行公证:但如果夫妇对离婚有所争议,在缺乏咨询必要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中心可以替代宗教司法的地位,可以采用民事法律结束婚姻,而不是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要求结束婚姻;如果女人获得了民事离婚,可以把离婚判决书拿到伊斯兰中心,通过有资格的学者完成它的合法性。”
根据这一点,你应该咨询当地的伊斯兰中心,让他们审视你的事情。
第三:如果一个女人与她的丈夫进行了第一或者第二次离婚,待婚期已经结束了,那么她可以重新缔结婚约,重新索要聘金,必须要有家长(监护人)和证人在场。
如果是第三次离婚,则她与丈夫不能复婚,除非她另嫁他人,在第二任丈夫去世或者与她离婚之后,才允许与第一任丈夫结婚。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