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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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形式
﴿ صفة الحكم ﴾
] 中文 – Chinese - صيني ]
穆罕默德•本•伊布拉欣•本•阿布杜拉•艾勒图外洁利
翻译:艾布阿布杜拉·艾哈默德·穆士奎
校正:李清霞
2010 - 1431
﴿ صفة الحكم ﴾
« باللغة صينية »
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
ترجمة: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
مراجعة: لي تشنغ شيآ
2010 - 1431
F-如果争议双方都在法官跟前出席了,他问:“你们俩谁是原告?”他应等待直到他俩开始说明,谁先提出的诉讼,就让谁先说,如果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辩诉,那么,判原告为胜诉方。
F-如果被告否认了原告的辩诉,法官应问原告:“如果你有证据,请出示证据。”如果原告带来了证据,法官应倾听,然后以此进行裁决,不允许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进行裁判,除非是上述的特殊情况。
F-如果原告说:“我没有证据”,那么,法官要告诉他可以对自己起诉的发誓;如果原告要求对自己所起诉的发誓,那么,法官应让他发誓,并且放他走。
F-如果被告沉默并拒绝发誓,那么,就以沉默判决之,因为这初步证明了原告是诚实的。
如果被告特别强烈地拒绝原告的誓言,那么,法官有权驳回原告的誓言,如果他发誓了,就为他判决。
F-如果被告发誓了,法官应该放他走,然后再让原告带证据出席,并以证据进行裁决;因为被告誓言是消除纠纷,但不是埋没真理。
法官的裁决有效,但如果他的裁决违背了《古兰经》,或《圣训》,或伊斯兰先贤们的公议时,他的裁决就无效了。
F-在没有出现穆斯林的不信任之前,法官原本在穆斯林心目中是公正的。但如果出现了人们对他的不信任,那么,必须确定他外在与内在的公正,因为只允许那些表里如一的公正者才能裁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以免法官做出真主禁止的事情。
清高的真主说:
قال الله تعالى : ( ﭟ ﭠ ﭡ ﭢ ﭣ ﭤ ﭥ ﭦ ﭧ ﭨ ﭩ ﭪ ﭫ ﭬ ﭭ ﭮ ﭯ ﭰ )]الحجرات: 6[.
【[6]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一个恶人报告你们一个消息,你们应当弄清楚,以免你们无知地伤害他人,到头来悔恨自己的行为。】[①]
[①]《寝室章》第6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