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者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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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Full Description
失踪者的继承权
[ 中文 – Chinese – صيني ]
穆罕默德·本·伊布拉欣·本·阿布杜拉·艾勒图外洁利
翻译:艾布阿布杜拉·艾哈默德·穆士奎
校正: 李霞
2011 - 1432
﴿ ميراث المفقود ﴾
« باللغة الصينية »
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
ترجمة: أبو عبد الله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
مراجعة: لي تشنغ شيآ
2011 - 1432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F-失踪者:就是失去音讯者,没有人知道他是活着,还是死了。
F-失踪者的断法:
失踪者分为两种情况:死亡或生存。
每一种案情都涉及到特殊的规定:针对他妻子的规定,以及他继承别人的遗产,或别人继承他的遗产,或他与别人一起继承其他人的遗产的规定。
如果无法确定这两种情况之一,那么,必须规定期限以确定他的情况,作为寻找他的一个机会,在此期限结束之后由法官来决定,确定他所受到的损害。
F-失踪者的情况(条件):
-如果失踪者属于继承人之一,当等待期结束之后还没有发现他,那么,就判断他为死亡,分发专归于他的和他继承的钱财。在判断他为死亡时,把他的遗产分给他存在的继承人,至于在等候期内死亡者,则无继承权。
-如果失踪者属于唯一的继承人,那么,为他冻结所有的遗产,或到等待期结束。如果有其他的继承人,他们要求分发遗产,那么,可以按照最少的方式为那些继承人分发遗产,剩余的留下,直到阐明他的情况,如果他活着,领取自己的股份,否则,归于其他的继承人。
应该为失踪者按照活着的人分发这些遗产,然后再按照死亡者的情况分发遗产,在这两种分发中继承有差别的遗产者,领取最低的股份;而在其中继承同等遗产者,领取自己的全部股份;只继承其中的一种份额者,不给予他任何东西,其余的留下,直到阐明失踪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