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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包含了以下内容:非致命的犯罪的定义•侵犯致使他人受伤或肢体折断•故意伤害他人但不致命的犯罪分两种•肢体抵偿的条件•犯罪致伤的断法•公正偿权的断法•窥视他人隐私的断法•献血的断法。

    非致命的犯罪

    ﴿ الجناية على ما دون النفس ﴾

    ] 中文 – Chinese - صيني ]

    穆罕默德•本•伊布拉欣•本•阿布杜拉•艾勒图外洁利

    翻译:艾布阿布杜拉·艾哈默德·穆士奎

    校正:李清霞

    2010 - 1431

    ﴿ الجناية على ما دون النفس ﴾

    « باللغة صينية »

    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

    ترجمة: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

    مراجعة: لي تشنغ شيآ

    2010 - 1431

    F-非致命的犯罪:指所有对他人身体造成非致命的伤害。

    F-侵犯致使他人受伤或肢体折断

    如果是故意的犯罪,就要抵偿;如果不是故意的,如误伤或过失的伤害,那么,需要交纳血金。

    F-所有故意造成他人受伤或肢体折断者,将受到同样方式的处罚。如果是误伤,或过失伤人,那么,不需用同样的方式来抵偿,但必须交纳血金。

    F-故意伤害他人但不致命的犯罪分两种

    第一:对肢体,器官的伤害。如眼睛,鼻子,耳朵,牙齿,眼睑,嘴唇,手,脚,手指,手掌,阳物,睾丸等,这其中的任何一处受到伤害,都要以同样的抵偿。

    清高的真主在阐明此项法律时说:

    قال الله تعالى: (ﮮ ﮯ ﮰ ﮱ ﯓ ﯔ ﯕ ﯖ ﯗ ﯘ ﯙ ﯚ ﯛ ﯜ ﯝ ﯞ ﯟ ﯠ ﯡ ﯢ ﯣ ﯤ ﯥ ﯦ ﯧ ﯨ ﯩ ﯪ ﯫ ﯬ ﯭ ﯮ ﯯ ﯰ) [المائدة: 45].

    【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不究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①]

    F-肢体抵偿的条件

    受害者是受保护的人;与罪犯同一信仰,不能让穆斯林为非穆斯林偿命;罪犯是承担法律责任者;属于故意伤害。

    如果实现了这些条件,那么,就必须执法。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必须履行肢体的抵偿:

    Œ-公平:要从关节处开始或者从它的尽头截断。

    -类似的名称和位置:如眼睛抵眼睛。不允许以左肢抵右肢,同样也不允许以无名指抵小拇指。

    Ž-健全与完美的程度相等:不允许以好的手或脚抵偿瘫痪的手或脚,不允许以健康的眼睛抵偿盲眼,但允许与此相反的。不允许以完美的面部或头部抵偿受伤的面部或头部。

    F-如果具备了这些条件,允许执行肢体抵偿;但如果没有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只能支付血金。

    第二:伤口。如果故意使他人受伤,那么,他必须抵偿。

    F-其条件与故意杀人抵偿的条件一样,执法时必须公平,没有增减,伤口最终只能到骨头,也就是身体的其它部位受伤只能到骨头,如头部,大腿,小腿的骨头等等。

    F-如果不能公平执法,也不能保证增减,那么,就不能执行抵偿,只能支付血金。

    F-原谅肢体或伤口抵偿,接受血金是嘉行;如果能实现裨益,不收取血金更好。谁愿恕饶而且和解,真主必报酬谁。他将从真主那得到回赐。向有权决定事务者要求宽恕也属于嘉行。

    艾奈斯·本·马立克(愿主喜悦他)传述,他说:

    عن أنس بن مالك رضي الله عنه قال: مَا رُفِعَ إلَى رَسُولِ الله ﷺ شَيْءٌ فِيْـهِ القِصَاصُ إلا أَمَـرَ فِيْـهِ بِالعَفْوِ. أخرجه أبو داود وابن ماجه

    “任何有抵偿的案件上述到主的使者()那里,他都会让人们宽恕。”[②]

    F-犯罪致伤的断法

    Œ-犯罪致伤应以惩罚或交付血金等由罪犯承担。

    如果罪犯打断他人的一根手指,而伤口导致整只手瘫痪,那么,必须处罚整只手抵偿;如果伤口导致被害者死亡,那么,就必须偿命。

    -在受刑的过程中死亡者,如在执行鞭刑与偷盗剁手等,或抵偿他人的肢体中死亡者,其血金由穆斯林国库支付。

    Ž-不能在伤口康复前执行肢体、或肌肉或伤口的抵偿,也许伤口会导致全身感染;同样只有在伤口康复后才能要求支付血金,也许伤口会感染到身体的其它部位。

    -假若是故意截断他人的某一手指,并且受伤者原谅了他,然后伤口感染到了手掌或生命,如果当初的原谅是不需要任何东西,那么,既无抵偿,也无血金。

    如果当初原谅的只是钱财,那么,他享有全部的血金。

    F-公正偿权的断法

    用手,或棍,或鞭打人,或打他人耳光者,都将受到同样的处罚,如同他对别人所做的那样;以耳光还耳光,打同一个位置,以同样的或类似的器具打他,除非得到宽恕。

    F-窥视他人隐私的断法

    谁在没有得到别人的同意而窥探他人的宅院,然后被打瞎了眼睛,那么,他无权享有血金,也无权要求抵偿。

    艾布胡莱赖(愿主喜悦他)传述,他说:艾布噶税慕()说:

    عن أبي هريرة رضي الله عنه قال: قال أبو القاسم ﷺ: «لَوْ أَنَّ امْرَءاً اطَّلَعَ عَلَيْكَ بِغَيْرِ إذْنٍ فَخَذَفْتَـهُ بِحَصَاةٍ فَفَقَأتَ عَيْنَـهُ لَـمْ يَكُـنْ عَلَيْكَ جُنَاحٌ». متفق عليه

    “假若某人在没有得到你的许可而窥视你,你可以石击之,你打瞎他的眼睛,均无罪。”[③]

    F-献血的断法

    Œ-在特殊的情况下,没有其它的替代品,献血是允许的。由熟练的医生诊治,坚信输血有益,在献血者的同意,并且献血不会伤害他的情况下,允许根据拯救病人脱离死亡的数量的血输给病人。

    -允许为了急需而聚集血液存于血库,用于突发性事故,如车祸,或生产等大量出血的特殊情况备用。

    [①]《筵席章》第45节

    [②]正确的圣训,《艾布达吾德圣训集》第4497段,第3774段,《伊本马哲圣训集》第2692段,原文出自《伊本马哲圣训集》

    [③]《布哈里圣训集》第6902段,原文出自《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第215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