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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包含了以下内容: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定义•诉讼的要素•证据的形式•诉讼有效性的条件•证据的条件•被诬告的人分为三类•法官裁判的形式•对缺席者裁判的形式•在哪里提起诉讼•法官向法官致书的断法•诉讼的断法•伪证的危害性•财产分配的断法•确定案件的形式。

    诉讼与证据

    ﴿ الدعاوى والبينات ﴾

    ] 中文 – Chinese - صيني ]

    穆罕默德•本•伊布拉欣•本•阿布杜拉•艾勒图外洁利

    翻译:艾布阿布杜拉·艾哈默德·穆士奎

    校正:李清霞

    2010 - 1431

    ﴿ الدعاوى والبينات ﴾

    « باللغة صينية »

    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

    ترجمة: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

    مراجعة: لي تشنغ شيآ

    2010 - 1431

    F-诉讼:就是要回在别人手中自己应享有的东西。

    F-原告:就是要回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者。如果他沉默了,就等于他放弃了。

    F-被告:就是要求交还权利者,如果他沉默了,就必须交还。

    F-诉讼的要素

    诉讼是由原告,被告和案件三个要素构成。

    F-证据:就是所有能证明事实的证人,或发誓,情况证据等等。

    F-证据的形式

    证据:它就是阐明和证实某件事情。

    无论必须接受的法律证据,如见证;或者是允许采纳的证据,如论证。

    见证被称为证据,因为他们阐明谁应享有权利,谁应交还权利。

    F-诉讼有效性的条件

    诉讼就是要回在别人手中自己应享有的东西,不论是特定的现金,或者是利益,或者是权利,或者是债务。

    要回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要回在别人手中自己应享有的东西,这种诉讼就好像某人在说“某人那儿有我的某件东西”

    第二:就是把别人的东西交给他,这是承认。

    第三:就是为别人要回他人的东西,这是见证。

    F-证据的条件

    Œ-证据有时是两名男证人,有时是一男两女,有时是四名证人,有时是三名证人,有时是一名证人和原告的誓言,真主意欲,我们将在下文论述。

    -证据必须是公正明确的,法官以此判处,如果知道的与证词不符,那么,不允许以此判决;如果不知道见证者公正与否,那么,应询问之;如果证人的证据不利于争议方,那么,要求他必须提供证据,并等待三次,如果他不拿出证据,则判处之。

    F-被诬告的人分为三类

    Œ-如果被告是众所周知的有教门和虔诚的人,他不属于被诬陷的人,那么,这种人不能关押,也不能殴打,但应教育诬告他的人。

    -如果不知道被告属于善人或恶人,那么,可以关押他,直到分清他的情况,以便保护人民的权利。

    Ž-如果被告是众所周知的不道德的或作恶等诬告他人的人,这比第二种人更糟糕,这种人需要殴打和监禁,直到他承认,以便保护他人的权利。

    F-如果法官知道证据是可靠的,可以判决,不需要证明他们是清白无辜的证人,如果不知道它的可靠性,就不能以此判决;但如果不知道证据情况,法官可以让原告找两名公正的证人证明他们是清白无辜的。

    F-法官裁判的形式

    法官只能秉公裁决,不允许把非法的合法化,也不允许把合法的非法化,如果证据是可信的,允许原告拿回自己的权利;如果提供的证据虚假,如作伪证,那么,法官可以将其判刑,不允许他拿回任何东西。

    温姆塞莱麦(愿主喜悦她)的传述,主的使者(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说:

    عن أم سلمة رضي الله عنها أن رسول الله ﷺ قال: «إنَّكُمْ تَـخْتَصِمُونَ إلَيَّ، وَلَعَلَّ بَـعْضَكُمْ أَلْـحَنَ بِحُجَّتِـهِ مِنْ بَـعْضٍ، فَمَنْ قَضَيْتُ لَـهُ بِحَقِّ أَخِيهِ شَيْئاً بِقَوْلِـهِ، فَإنَّمَا أَقْطَعُ لَـهُ قِطْعَةً مِنَ النَّارِ، فَلا يَأْخُذْهُ». متفق عليه

    “你们要求我裁决,你们有些人可能比另一些人更会辩论,倘若我根据谁的言词将他兄弟的权益误断给了他,我只是把火狱中的一块火炭判给了他,他不可接受之。”[①]

    F-对缺席者裁判的形式

    如果证据确凿,允许法官对缺席者宣判,这是针对人类的权利,而不是真主的权利。缺席者路途遥远,因故不能出席,如果缺席者出席了,那么,可以根据他的理由而定。

    F-在哪里提起诉讼

    应在被告的国家提起诉讼,因为人原本是清白无辜的,如果他逃避,或延误,或借口不出席,那么,必须教育他。

    F-除了两名公正者的见证之外,不接受任何证明他们是清白无辜的证人,或驳回的证词,或信件。接受一名公正的翻译的话,如果有两名最好。

    F-法官向法官致书的断法

    所有关于人的权利,都允许法官接受其他法官的致函,如销售,租赁,遗嘱,结婚,离婚,犯罪与处罚等等;以及有关真主的权利,如法度与各项义务。

    针对真主的法度,法官不应该给其他的法官致函,如通奸,酗酒等等,因为它是建立在纯洁的基础上,消除嫌疑。

    给另一法官致函的裨益:争辩方从旅途的疲劳和颠簸中休息,或者是法官记录更多的调查事实工作,以较少的工作核对证据,然后把它交给第二位法官,以便他以此判决等等利益。

    F-诉讼的断法

    如果原告与被告都认为某件东西属于自己的,那么,它少不了六种情况:

    Œ-如果对于争议方没有证据,而东西在他俩中某人的手里,那么,在发誓之后东西归他;如果他俩每个人都有证据,那么,在掌管的人发誓之后东西归于他。

    -如果东西在他俩手中,但都没有证据,那么,让他俩发誓,然后均分之。

    Ž-如果东西不在他俩手中,而在别人手中,但都没有证据,那么,他俩可以抓阄,谁抓到并发誓了,东西归谁。

    -没有掌管任何东西,两个人也都没有证据,那么,他俩应当发誓,然后两人平分。

    -每个人都有一个证据,但东西不在他俩任何人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平分。

    ‘-如果两个人因一牲畜,或一辆汽车发生了冲突,其中一人骑着,另一人抓着缰绳,如果两个人都没有证据,那么,在第一人发誓之后,牲畜或汽车归于他。

    F-伪证的危害性

    禁止为了不义地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发誓,因为先知(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曾说:

    قال النبي ﷺ: «مَنْ اقْتَطَعَ حَقَّ امْرِئٍ مُسْلِـمٍ بِيَـمِينِـهِ فَقَدْ أَوْجَبَ الله لَـهُ النَّارَ، وَحَرَّمَ عَلَيْـهِ الجَنَّةَ» فَقَالَ لَـه رَجُلٌ: وَإنْ كَانَ شَيْئاً يَسِيراً يَا رَسُولَ الله قَالَ: «وَإنْ قَضِيباً مِنْ أَرَاكٍ». أخرجه مسلم

    “谁以着发誓侵占穆斯林的权力,那么,真主确已为他规定了火狱,禁止他进入天堂。”有一男子问道:“主的使者啊!假如是一微不足道的小事呢?”使者回答道:“即使是一段树枝也罢!”[②]

    F-财产分配的断法

    不允许分配会导致伤害或拒绝赔偿的财产,除非是得到合伙人的同意,对于没有伤害,也不是拒绝赔偿的财产。如果有一合伙人要求分配,那么,其他的合伙人必须分配,可以由合伙人他们自己分配,或由他们选择的一人分配,或他们根据财产的数量请教法官某合伙人的份额,如果他们进行了财产分配或抓阄了,那么,必须分配。

    确定案件的形式

    根据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确定案件:承认;或证据;或发誓。

    第一:承认

    F-承认:就是当事人陈述自己需要担负的责任。

    F-有效的承认者

    所有成年的,理智健全的,有选择能力的,不是被禁止者的承认均有效。承认是证据之首。

    F-承认的断法

    Œ-如果是人类对真主享有的权利而应尽的责任,如天课等等;或者是人类所享有的权利,如债务等等,那么,承认是必须的。

    -如果是对真主的某一法度承担责任的人,如通奸,或掩盖自己,但悔改第一,这种承认是允许的。

    Ž-当承认有效并且得到了证实,如果关系到人类的权利,那么,不允许放弃,也不接受放弃。

    如果关系到真主的权利,如通奸,或喝酒,或盗窃等等,那么,允许放弃,因为法度是消除嫌疑的。

    第二:证据

    F-证据:就是告诉自己所知道的消息:我见证,或我看到了,或我听到了等等,真主规定它是为了确定权利。

    清高的真主说:

    قال الله تعالى: (ﮈ ﮉ ﮊ ﮋ ﮌ ﮍ ﮎ ﮏ) [الطلاق: 2].

    【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正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③]

    F履行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诉讼,有能力诉讼,而且不会造成身体,或名誉,或财富,或家人的伤害。

    F履行证据的断法

    Œ-如果是关系到人类的权利,见证的副主命,履行证据是绝对的主命,因为清高的真主说:

    قال تعالى: ( ﭨ ﭩ ﭪ ﭫ ﭬ ﭭ ﭮ ﭯ ﭰ ﭱ) [البقرة: 283].

    【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④]

    -如果是关系到真主的权利,如某人见证真主的某一法度,诸如通奸之类的,履行见证是允许的,放弃是最好的,因为遮盖穆斯林的污点是必要的;但如果他是众所周知的堕落者,履行见证是更好的,以便消除腐败和堕落。

    Ž-不允许任何人无知地作证。应以看见、或听到、或传播的消息而获取的知识作证,这是最著名的,如某人结婚,或他的死亡等等。

    F-作伪证的断法

    伪证属于最严重的大罪之一,它是非法地侵吞他人财产的媒介之一,是丧失权利的因素之一,是使法官迷误不以真主降示的法律进行裁决的原因之一。

    艾布白克尔(愿主喜悦他)的传述,他说:先知(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连说了三遍:

    عن أبي بكرة t قال: قال النبي ﷺ: «أَلا أُنَبِّئُكُمْ بِأَكْبَرِ الكَبَائِرِ؟» ثَلاثاً، قاَلوُا: بلَىَ ياَ رَسُولَ الله، قَالَ: «الإشْرَاكُ بِالله، وَعُقُوقُ الوَالِدَيْنِ»، وَجَلَسَ وَكَانَ مُتّكِئاً «أَلا وَقُولُ الزُّوْرِ» قَال: فَمَا زَالَ يُكَرِّرُهَا حَتَّى قُلْنَا: لَيْتَـهُ سَكَتَ. متفق عليه

    “我把最严重部分大罪告诉你们好吗?”他们说:“主的使者啊!您告诉我们吧!”使者说:“举伴真主,忤逆父母。”使者原本是侧靠着坐的,然后他坐正说:“真的,还有伪证。”他(传述人)说:他一直重复着这句话,甚至我们都想说:“但愿他能停下来。”[⑤]

    F接受见证的条件

    Œ-见证人应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人,除非作证者之间有儿童,否则,不接受儿童的见证。

    -说话,不接受哑巴的作证,除非是他能书写所见证的。

    Ž-穆斯林:不允许非穆斯林见证穆斯林,但在旅行中的遗嘱例外,如果没有找到穆斯林;允许非穆斯林之间相互见证。

    -谨慎:不接受傻瓜的作证。

    -公正:在任何时间与地点都必须公正。这应重视两件事情:

    -忠于信仰:就是履行义务,远离禁忌。

    ‚-豪爽:就是汇集各种高尚的行为,如慷慨与美德等等;远离一切污秽的行为,如赌博,巫术与臭名远扬等等。

    ‘-诚实。

    F-除了法度之外,在所有的事物中都接受证人的见证。如果主要证人因死亡,或疾病,或失踪而无法出庭,那么,法官可以接受次要证人的见证,但委托他说:我证明我的作证等等。

    禁止作证的人

    F-八种人禁止作证,即:

    Œ-男系亲属:他们是:父亲及其男性先祖们,和儿子及其男性子孙们。不接受他们之间的相互见证,因强烈的亲情,接受他们的见证容易导致诬告;至于其他的亲属们,如兄弟,叔伯等等,接受他们的见证。

    -夫妻:接受夫妻的见证,但不接受夫妻之间的相互见证。

    Ž-为自身利益而作证者,如他为自己的同伙或为其奴隶的见证。

    -为保护自身免遭伤害者的作证。

    -世俗的敌意,别人的灾难令其欢乐,或别人的快乐令其痛苦的人,他就是别人的敌人。

    ‘-在法官跟前作证,然后又因背信弃义等,拒绝作证的人。

    ’-神经病,不接受神经病患者的见证。

    “-如果被见证者是证人的主人,或他跟前的仆人。

    F-作证的种类与人数

    它分为七个部分:

    Œ-通奸与同性恋,必须要有四名公正的见证人,因为清高的真主说:

    قال الله تعالى: (ﮌ ﮍ ﮎ ﮏ ﮐ ﮑ ﮒ ﮓ ﮔ ﮕ ﮖ ﮗ ﮘ ﮙ ﮚ ﮛ ﮜ ﮝ ﮞ ﮟ ﮠ) [النور: 4].

    [4]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⑥]

    -为了获得天课而声称自己是穷人的富人,必须要有三个公正的见证人。

    Ž-对于应该执行的处罚与法度,但不属于通奸或酌情量刑,必须要有两个公正的见证人。

    -财产判决,如销售,贷款,租赁等;权利,如结婚,离婚和复婚等;所有处罚与法度之外的,都接受了两个男人的见证,或一男两女的见证;特别是财产,如果无法找到足够的证人,那么,接受一个证人与原告的发誓。

    -清高的真主说:

    1- قال الله تعالى: ( ﮉ ﮊ ﮋ ﮌ ﮍ ﮎ ﮏ ﮐ ﮑ ﮒ ﮓ ﮔ ﮕ ﮖ ﮗ ﮘ ﮙ ﮚ ﮛ ﮜ ﮝ ﮞ) [البقرة: 282].

    【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⑦]

    ‚-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他俩)的传述:

    2- وعن ابن عباس رضي الله عنهما: أَنَّ رَسُولَ الله ﷺ قَضَى بِيَـمِينٍ وَشَاهِدٍ. أخرجه مسلم

    “主的使者(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依发誓和一个证人作出裁决。”[⑧]

    -通常男人不会遇到的事情,如哺乳,分娩和月经等,不接受两名男子或一男两女,或四名女子的见证,但接受一名公正女人的见证,最好是两名女子,或一名公正男子的见证,如上所述。

    ‘-接受一个公正男子的见证,如看见莱麦丹月或其它月份的新月。

    ’-动物的病症,或露出骨头的伤口,或伤到骨头的伤口等,接受一名医生的证词。如果没有其他的人,也找不到两名男子见证,那么,接受一名兽医的见证。

    F-在处罚与法度之外,如果表现诚实,允许法官依据一名男人的证词与原告的发誓进行裁判。

    F-如果法官根据一名证人与发誓裁判了,然后证人反悔了,那么,证人应交纳所有的罚款。

    F-证人在见证之后反悔的断法

    如果在裁决之后,财产的证人反悔了,那么,裁决有效,他们必须担保,但见证他们的人例外。如果证人是在裁决之前反悔的,那么,取消裁决,不需要裁判,也不需要保证。

    第三:发誓

    F-发誓:就是指安拉发誓,或以真主的某一美名或属性发誓。

    F-发誓的合法性

    专门在人类的权利案件中规定了发誓,即要求在案件的裁决中发誓;至于真主的权利,如崇拜与法度,则不需要发誓;如果他说:我交纳了财产的天课,或违背了真主的某一法度,如通奸,或盗窃,则不需要发誓,因为遮盖它是嘉行,暗示阻止发誓。

    F-案件中发誓的断法

    如果原告无法拿出证据,而被告又否认原告的诉讼,那么,原告有要求被告发誓的权利,这是专门针对钱财等,但是不能用于处罚与法度的案件中。

    发誓是消除竞争,而不是放弃的权利,原告需要证据,被告需要发誓,这是原则。如果原告拿来了证据,那么,法官需要以此裁决。

    如果原告没有拿出证据,那么,应让被告发誓,如果被告没有发誓,再让原告发誓,因为当被告的畏缩证明了原告方的有理,然后让原告发誓是为了确保正确性。

    法官有权根据被告的畏缩进行裁决,不要原告发誓。

    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让原告或让被告发誓,这对于双方都是合法的,因为原则是清白无辜的,除非他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让他发誓足以。

    Œ-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他俩)的传述,先知(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说:

    1- عن ابن عباس رضي الله عنهما أن النبي ﷺ قال: «لو يُـعْطَى النَّاسُ بِدَعْوَاهُـمْ لادَّعَى نَاسٌ دِمَاءَ رِجَالٍ وَأَمْوَالَـهُـمْ، وَلَكِنَّ اليَـمِينَ عَلَى المُدَّعَى عَلَيْـهِ». متفق عليه

    “假若按照人们的诉讼去处理他们的案件,那么,许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必定被剥夺,但是被告必须发誓。”[⑨]

    -阿慕鲁•本•苏阿布通过他的父亲从他祖父那儿传述,先知(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说:

    2- وعن عمرو بن شعيب عن أبيه عن جده أن النبي ﷺ قال: «البَيِّنَةُ عَلَى المُدَّعِي، وَاليَـمِينُ عَلَى المُدَّعَى عَلَيْـهِ». أخرجه الترمذي

    “原告出证据,被告发誓。”[⑩]

    F-发重誓的断法

    法官有权让重大嫌疑人发重誓,如不意味着被处死的大罪,或涉及巨资等等,如果法官让他发誓,他必须发誓

    发重誓的时间是在晡礼拜之后,地点是在清真寺的演讲台跟前;如果法官看到拒绝发重誓,但并没有对发誓畏缩的人,那么,他让放弃发重誓,则是正确的。要求以安拉的名义向他发誓者,让他同意。

    F-针对每个被告的权利规定了发誓,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被告都当发誓,无论他是穆斯林,或者是有经典的人。

    主的使者(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曾对犹太人说:

    «أُذَكِّرُكُمْ بِالله الَّذِي نَجَّاكُمْ مِنْ آلِ فِرْعَونَ، وَأَقْطَعَكُمُ البَـحْرَ، وَظلَّلَ عَلَيْكُمُ الغَمَامَ، وَأَنْزَلَ عَلَيْكُمُ الَـمَنَّ وَالسَّلْوَى، وَأَنْزَلَ عَلَيْكُمُ التَّوْرَاةَ عَلَى مُوسَى...». أخرجه أبو داود

    “我要让你们记忆起安拉,他曾拯救你们脱离法老的百姓,他为你们分开海水,他曾使白云荫蔽你们,又给你们降下甘露和鹌鹑,他通过穆萨给你们降示了《讨拉特》……。”[11]

    F-最恶劣的人

    Œ-艾布胡莱赖(愿主喜悦他)的传述,他听主的使者(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说:

    1- عن أبي هريرة رضي الله عنه أنه سمع رسول الله ﷺ يقول: «إنَّ شَرَّ النَّاسِ ذُو الوَجْهَيْنِ الَّذِي يَأْتِي هَؤُلاءِ بِوَجْهٍ وَهَؤُلاءِ بِوَجْهٍ». متفق عليه

    “的确,最恶劣的人是两面派,他以一付面孔来见这些人,以另一付面孔去见另外一些人。”[12]

    -阿依莎(愿主喜悦她)的传述:她说:主的使者(愿主赐福之,并使其平安)说:

    2- وعن عائشة رضي الله عنها قالت: قال رسول الله ﷺ: «أَبْـغَضُ الرِّجَالِ إلَى الله الأَلَدُّ الخَصِمُ». متفق عليه

    “最受真主恼怒的人就是最喜好争论的人。”[13]

    [①]《布哈里圣训集》第2680段,原文出自《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第1713段

    [②]《穆斯林圣训集》第137段

    [③]《离婚章》第2节

    [④]《黄牛章》第283节

    [⑤]《布哈里圣训集》第2654段,原文出自《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第87段

    [⑥]《光明章》第4节

    [⑦]《黄牛章》第282节

    [⑧]《穆斯林圣训集》第1712段

    [⑨]《布哈里圣训集》第4552段,《穆斯林圣训集》第1711段,原文出自《穆斯林圣训集》

    [⑩]正确的圣训,《提勒秘日圣训集》第1341段

    [11]正确的圣训,《艾布达吾德圣训集》第3626段

    [12]《布哈里圣训集》第7179段,原文出自《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第2526段

    [13]《布哈里圣训集》第7188段,原文出自《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第2668段